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符合本文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其相关报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