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来的四联和七联改为三联和六联,取消了存根联。取消存根联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售新工作,市局将另行下发通知。
二、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并下发邮件通知,要求各局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工作。
20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