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
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