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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附件中“车船使用税”废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9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蓝琣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关键词: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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