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 ([2004]第1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贯彻实施工作,及时缴销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
使用税完税证和纳(免)税标志,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车船
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