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18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①
财税[200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