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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在办理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应核发免税证明。具体免税程序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办理。
  2004年9月24日
关键词: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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