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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国库宣武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车辆购置税移交北京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征收。为便利工作,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国库宣武支库(以下简称宣武支库、交换号为:   80  ,行名为:  工行琉璃厂支行营业室)办理。
  2、根据有关规定,宣武支库应将国税车购税征稽处作为市国税局的一个独立的预算收缴部门办理库款核算和对帐,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增加相应设置。
  3、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库。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在办理税款解缴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票缴库。
  4、宣武支库办理的车购税收纳业务,其税款划解以及收入对账,比照国库现行规定办理。
  5、鉴于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宣武支库办理后,支库业务量增加,工行宣武支行要加强对代理国库工作的管理。适当充实国库专职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延解、占压税款,不得混库,确保税款的及时划解入库。
  2004年12月24日
关键词: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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