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商务局、国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在《北京市定价目录》调整之前,继续实行化肥出厂价格提价备案制度。
二、加强化肥市场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和财政贴息办法的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20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