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减免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关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减免税申请的书面凭证由各局自行制定。
二、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具体核实工作由申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三、《
减免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
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是指纳税人在申请
减免税之时所依据的相应的
减免税政策。
四、《
减免办法》附件中已列出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审批条件,其它税种
减免税条件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后市局将随时转发各局。
五、按照《
减免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请各局在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上报市局(征管处),总局和市局负责审批的
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一并报送。
六、《
减免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