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切实提高对“三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认识,加深理解,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规范财务核算和支付工作。涉及金融机构
代征个体税收问题,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库税款按照1%比例支付手续费;2006年1月1日以前实际入库税款按照2%比例支付手续费。
三、各单位要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三代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手续费”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手续费”。
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