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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崇文、海淀、朝阳、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对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提供的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关键词: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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