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
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
房产,以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ОО七年二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