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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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