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2008”工程
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
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指[2006]5号,以下简称《捐赠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按照《捐赠办法》捐赠给“2008”工程
建设的物资支出,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依据京财税[2003]694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未超过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鉴于加强“2008”工程
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政策性较强且涉及面较广,请各单位加强“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意识,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实际征管过程中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事项,及时报告市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接受捐赠物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指[2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