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函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
为确保涉及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规范《奥运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开具、
使用、保管以及税控装置的
使用等行为,确保涉奥涉税收入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0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
使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52号)以及我局相关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在2006年开展专用发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落实专用发票后续管理,我局决定于近期对贵单位开展专用发票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调查工作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50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奥运税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地税奥[2003]609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06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
使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52号);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439号);
(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2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局其他有关发票管理的工作制度及征管措施。
二、调查工作方式
我局奥运税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奥税办)与票证中心及东城地税局、海淀地税局相关人员联合组成调查工作组,采取“用票单位自查、市地税局发票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对比与上门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三、调查范围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和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
使用情况。
四、调查时间:
(一)北京奥组委
经与北京奥组委沟通,因国家审计署对其开展审计并调取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的原因,我局调查工作组将视审计署的审计工作进程,与北京奥组委另商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二)BOB公司
2007年4月23日至4月30日
五、调查工作内容
(一)一般性调查项目内容
1.领购、开具及结存专用发票的数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丢票、少票的情况;
2.开具专用发票时,是否按照规定的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3.填开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付款单位”一栏是否为全称、字迹和印章等是否清晰;
4.如发生错票、退票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错票、退票的联次是否齐全并妥善保管;
5.
使用税控装置或专用发票填开信息是否有异常情况。
(二)重点调查项目内容
1.是否将规定的收入项目完全纳入专用发票管理,在规定的收入项目范围内开具专用发票及收入项目的真实准确性;
2.专用发票领购、
使用、税控IC卡报数信息与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收入报备等信息数据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具体原因;
3.对市局调查工作组在2006年专用发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反馈建议(详见京地税奥〔2006〕272号、京地税奥〔2006〕273号文件相关内容)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4.对专用发票管理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服务需求。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工作组可结合北京奥组委、BOB公司的相关合同、帐簿、凭证等基础资料进行核实。此外,调查工作组根据发票调查工作的需要,将部分调查项目延伸到涉奥税收减免税报备管理审核工作中予以对比核实。
六、调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调查工作组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奥组委及BOB公司的财务部门,告知调查工作开始时间、调查内容、调查所需资料等,并发放《奥运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
使用情况自查表》和《奥运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明细表》,由上述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北京奥组委、BOB公司应准备的资料主要有:领购的所有奥运专用发票、税控IC卡、与开具专用发票有关的合同、帐簿和凭证等资料。
(二)自查阶段
北京奥组委、BOB公司按照调查工作组的调查内容,结合其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结存等情况进行自查,填写《奥运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
使用情况自查表》和《奥运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明细表》。并将两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奥税办,由奥税办提交调查工作组。其中,BOB公司应于4月25日之前报送上述两表,北京奥组委报送两表的时间另行确定。
(三)实施阶段
1.调查工作组将北京奥组委、BOB公司报送的相关表格内容与发票管理系统后台数据进行核对;
2.调查工作组上门对北京奥组委、BOB公司有关奥运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以及税控装置的
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自查表内容与其相关合同、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
3.结合北京奥组委、BOB公司帐簿的收入数据,将2006年度奥运专用开票金额与其减免税报备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差额,查清具体原因;
4.其他调查项目参照本函第五条内容实施。
(四)总结阶段
调查工作组根据专用发票调查情况做出调查结论,视调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北京奥组委、BOB公司,提出意见及改进建议;对于北京奥组委、BOB公司提出的有关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服务需求,将由调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予以研究解决。
请贵单位对此次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
使用情况调查工作予以配合、支持。
附件:1.
奥运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使用情况自查表
2.
奥运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明细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