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524号)文件规定,于每月20日前,对辖区内全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逐户采集,逐级确认上传,不得出现漏采集存根联数据信息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代开票窗口工作人员应逐票核对所代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无误后方可交付纳税人。
二ОО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