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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 十一月 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
关键词:救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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