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地方
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