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
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原“税务
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相应调整。鉴于目前CTAIS系统中该文书还未进行调整,各局在通过系统生成文书时,应根据修订后的“税务
处理决定书”的内容,通过 WORD编辑修改后使用。待CTAIS系统“税务
处理决定书”的式样调整后,可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该文书。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稽查局)。
20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