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
税务局,直属
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京财综﹝2008﹞15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各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日内将《北京市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