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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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