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工作。
二、国际科(或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部门)应将开具的《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自行编号,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市局备案。
三、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1995﹞019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京
国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
20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