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市局工作职责划分,市局法制(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系统内《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各局根据日常需要自行印制或从市局网站上下载,《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编号按照“京地税、区县局、居民身份证明、年份、顺序号”填写,如:京地税东居证(2009)第1号。
三、各局在开具《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税政部门和税务所沟通,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保证开具的《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准确、无误。
各局可以根据总局、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四、《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应按照市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在每年第四季度涉外工作总结中将本年度开具《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份数和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