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
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我市外商
投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需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的项目,企业须持书面申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六条规定凭证资料,于2009年2月28日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经批准后可按(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200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