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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关键词: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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