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