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策批准,对北京市的扣减标准明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