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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3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关键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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