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北市相关废止文件一并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170号)
二、《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168号)
三、《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259号)
四、《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5号)
五、《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634号)
六、《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707号)
七、《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2040号)
八、《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2019号)
九、《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政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2016号)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