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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
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
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4号)同时废止,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31日
关键词: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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