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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键词: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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