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委、地税局(分局):
为促进本市租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外商
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做好本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管理和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范围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龙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三)有价证卷
投资、金融机构股权
投资;(四)同业拆借业务;(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二、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含)后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大到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三、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
投资者的总资产不的低于50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用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6、懂事会成员名单及
投资各方懂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资租赁营业税政策
对经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监督管理
(一)经营信息报送制度
1、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区县商务委、区县地税局报送下列报表:①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②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③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1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区县商务委、区县地税局收集、汇总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上述三种报表,于每季度15日前、每年1月31日前、每年3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商务委、市地税局。
3、区县商务委会同区县地税局于每年2月10日、7月15日前向市商务委、市地税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市商务委会同市地税局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
(二)加强融资租赁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
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以文件形式通报市商务委和市地税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委和市地税局备案,并告知区县商务委和区县地税局。
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应依照相关规定上报市商务委批准,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地税局备案,并告知区县商务委、区县地税局。
(三)退出机制
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发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各区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降有关情况上报市商务委、市地税局。
六、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和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指导融资租赁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作用;要督促融资租赁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融资租赁工作健康发展;要制定本区县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融资租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融资租赁工作顺利进行;要不断总结融资租赁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督促融资租赁企业定期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各区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变更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事项变更企业按要求通报情况和做好备案工作。
(三)各区县商务委要加强对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每月3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报送《租赁行业情况统计表》。
(四)市租赁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管理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管理工作。
(五)外商
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各种经营报表和工作总结,及时报告融资租赁工作进展情况。
(六)市商务委会同市地税局及时做好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的转发工作。
附件:
1、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doc
2、北京市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名单.doc
3、租赁行业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