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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协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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