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
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9月份开始陆续向纳税人发售新版普通
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税新版普通
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1601号)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销售新版普通
发票发票工本费标准为:
发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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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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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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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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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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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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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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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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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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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式(每卷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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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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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卷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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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手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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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本式(每本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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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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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本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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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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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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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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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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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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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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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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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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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发售旧版
发票。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
发票和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及受托代征市场,为市场内纳税人代开的普通
发票停止收取代开
发票工本费。
四、自2010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普通
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7﹞26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补充
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41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普通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1998﹞59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
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
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09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
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40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征﹝2000﹞15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
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620号)等文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