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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键词: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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