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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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