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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规范我市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通知》要求,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见附件)。
  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审批。
  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申请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共同确定。
  四、对已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企业,新增分支机构符合通知要求的,可比照原审批文件原则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消费税
  五、执行中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报告。
  附件: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略)
  二 ○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九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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