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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 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13.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青海省 13.5% 四川省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关键词: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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