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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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