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docx
2.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