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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1.《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docx
    2.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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