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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24号通知的精神,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营业账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账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账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化;对其他营业账簿按规定贴花。

  二、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

  三、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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