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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件自2006.04.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西安、武汉、哈尔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接九龙海关九关函〔1994〕32号文“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门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称,九龙海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有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和新增部分对外办公网点,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印章和签名的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附:1.九龙海关函〔1994〕32号文.docx
 

          2.文锦渡等十五个关(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签名印模(略)

 

   

关键词: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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