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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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