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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关键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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