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