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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docx
 

   

关键词:协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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