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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1号、国税发〔1994〕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1996年修订).docx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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