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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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