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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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